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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水:“公证+司法”模式破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难” 天天新要闻

近年来,湖北广水市检察院在办理故意伤害案、过失致人死亡案等和解难的案件时,有效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成功化解多起案件的社会矛盾,加快案件办理,节约了司法资源。该制度有效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衔接适用,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定分止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首尝试巧解矛盾僵局

2022年9月,被告人小李(化名)无证驾驶挖机,因疏忽大意将被害人小齐(化名)挤压,导致小齐医治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要求小李赔偿80万,小李虽有赔偿意愿,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难于在办案期限内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致使矛盾化解一时陷入僵局。

为打破矛盾化解僵局,有效解决双方矛盾症结,广水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情形,本着“小案不小办”的理念,积极能动履职促矛盾化解,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双方沟通,详细讲解提存赔偿保证金的法律后果和效力。双方均同意检察机关的调解方案,由小李向广水市公证处缴存30万元的赔偿保证金,小齐方同意检察机关对小李作出不捕决定。随后,鉴于小李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向第三方机构提存合理赔供款等情节,该院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此后,该院会同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援助律师等继续对双方开展多次调解工作,最终以53.5万元的赔偿标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自愿出具了谅解书。据此,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小李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案件。

灵活化设计多退少补

2022年9月,被告人小高(化名)请挖掘机在自家屋外侧墙挖下水沟,其邻居小红(化名)认为该地是自家场地,遂不准小高挖掘,双方因此发生扯打,致使小红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小红构成轻伤二级。

在审查起诉阶段,广水市检察院人民调解员积极与双方沟通,疏通双方矛盾堵点,化解矛盾心结,通过释法说理,小高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自愿向广水市公证处提交5万元赔偿保证金,被害人小红考虑到与小高多年的邻里情,提出仅需4.5万元赔偿,并表示谅解被告人,广水市公证处将0.5万元退还被告人,双方邻居感情得以修复。广水市检察院依据被告人小高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自愿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多阶段适用提质效

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双方认可的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向第三方机构提存合理赔供款等情节,可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例如在一起小乐(化名)故意伤害案的审查逮捕阶段,被害方要求犯罪嫌疑人提存2万元保证金,广水市检察院依据案件情节及犯罪嫌疑人自愿提存保证金,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如若审查逮捕阶段提交的保证金并未达到被害方的要求,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在已有的保证金基础上同基层组织、广水市检察院人民调解室对矛盾双方组织多次调解。例如,在上述首例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小李过失致人死亡案中,审查逮捕阶段提交的30万元保证金并未达到被害方的要求,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多方努力,多次调解,最终以53.5万元的保证金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自愿出具谅解书,检察机关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将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于办案全过程,能有效避免双方诉求不对等导致的调解僵局、案件“一拖了之”、被害方诉求长期无法满足导致上访等情形,极大的提升了办案质效。(桂华生、邓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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